大商帮,领先的商协会运营管理云平台

Shangbang News

/ 会员动态

长沙市安化商会章程

发布时间: 2018-01-11 来源: 点击率: :

 

长沙市安化商会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长沙市安化商会。

  第二条 本会以在长沙市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安化籍公民创办的工商业机构为主体,自发、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循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及社会道德公德,团结、协调、组织在长沙市的安化各类商业机构和人员的智慧和力量,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坚持为会员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为社会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推动安化籍企业家在长沙的健康发展,加强和推动商务往来、项目合作、技术交流,为长沙和安化的经济建设发展、文化生态建设、社会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长沙市工商业联合会(业务指导)。登记机关:长沙市民政局(监督管理)。本会的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长沙市商协会组织联合党委.

  第五条 本会的日常办公住所为:长沙市芙蓉区浏阳河大道588号红橡华园1栋1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严格按照党和政府的方针及法律法规,对商会会员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纪守法、与职业道德教育,以不断培养和提高会员的法制意识、经营素养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随时听取会员意见;为会员协调关系、化解纠纷、排忧解难。

(三)加强会员与当地及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商业组织之间的联系与沟通。

(四)举办各项有益活动,增强本团体的凝聚力与商会活力。

(五)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的招商引资、参观考察、展销洽谈、交流合作等活动。

(六)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等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

(七)举办各种商务专题论坛、研讨会不断提高商会会员的经营素养等。

()接受并采纳会员的相关商务合理建议,开展相应的商会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经营状况稳定、信誉度较好的安化籍在长沙市从事生产经营的遵法守纪的工商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在本会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依法经营、合理纳税;

()有合作精神,团队意识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填写入会登记表;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放会员证,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提请本会为其提供维权援助;

()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享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享有本会采集的有关商务信息和资料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自觉执行本会决议;

()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按时交纳会费,费时间为每年的 1 10 新会员办理入会手续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次年会费按入会同期10个工作日内缴纳。

()及时真实地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经营资料;

()履行对会决议及信息、资料等保密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申请的形式提交本会,一经批准,必须退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除名;如有会员受到国家刑事处罚,自动停止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商会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本会有关事宜;                     (五)制订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六)决定本会其他未竟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会议决议必须经过与会人员的半数(也包括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和解聘;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等;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规章制度;

()决定其他未竟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热心本会工作,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工商联审查,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满五年后,经选举可以连任、但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下需延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工商联审查并经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市工商联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执行会长的职责:协助会长主持商会的全面工作;会长不在岗位时代为履行会长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对本商会的日常事务及与商会章程、宗旨不相符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本商会每年的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其落实。                       (三)对本商会会议的定期举行和周期提出建议并监督其落实。                                ()对本商会资金来源的落实及财务支出、财会核算进行监督,并督促其向会员代表大会定期公布。

()定期召开监事会,监事会有权在商会成员内聘请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有责任及义务向理事会提请商会任何成员有悖本会宗旨及章程的行为进行审议并通过罢免。

()监事会将严格按商会宗旨及章程开展工作。监事会受全体会员监督。

三十一   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举产生。

三十二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十三  监事会任期与常务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和任职资格条件和会长相同。

三十四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细则

  第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会员交纳的会费;

()政府、社会的资助、赞助、捐赠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进行审计后与接管人员办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四十三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会如自行或终止活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并办理好各项事宜

  第四十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 本章程经2017111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 本章程自本商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返回头部